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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asing Service

Terms & Conditions

Terms & Regulations

 

 

   *(Chinese Version Only)

  1. 租用團體必須遵守本會所定的「租用守則」。如有違反,本會有權隨時終止租用房間及設施的服務,已繳款項將不獲退還。
  2. 租用團體須前往大堂接待處辦理交收場地手續。交場時間以租用團體全部離開該場地,並於大堂接待處辦理退還場地手續為準。
  3. 租用團體可於所租用的時間前15分鐘接收場地。
  4. 租用團體須準時交還場地。
  5. 非租用申請表格內所述的人士不得進入租用場地。
  6. 場地租用費已包基本設施,若租用團體需自行攜帶任何影音設施或器材進入本會場地,請於最少兩天前通知本會。
  7. 未經本會許可,租用團體不得在本會大樓範圍內擺放任何物品,或張貼告示、通告及任何宣傳物品。
  8. 本會大樓範圍內,嚴禁吸煙及禁止任何形式的買賣交易。
  9. 未經本會許可,租用團體嚴禁於租用場地內飲食。如有違反,本會保留權利追討相關的清潔費用。
  10. 租用團體不得擅自移動或拆除場地內的固定設施,使用房間後所有檯椅、設備用品須安放原位及保持原狀。如有違反,本會保留權利追討相關復原場地設施的費用。
  11. 租用期間,所有設施如有損毀、破壞或遺失,租用團體須按市價賠償本會的損失
  12. 本會只提供場地及設施之租用服務及設施之技術支援服務,租用團體須自行購買適合的保險計劃以保障租用團體及使用者之人身及財產之安全。租用團體須提供第三者保險証明。
  13. 租用團體舉辦的活動如須向政府部門申請活動牌照,須事先獲批准後方可向本會申請場地。如因牌照未能批出而須取消場地租用,已繳款項將不獲退還。如各機構/公司所舉辦之活動涉及「娛樂節目」,必需自備相關之娛樂場所牌照。若貴機構/公司是次活動屬於娛樂性質,如在活動舉辦前未能成功申請相關之娛樂場所牌照,恕本會保留最後使用或申請有關場地之權利。
  14. 租用團體的一切活動與本會無關。
  15. 租用團體在本會進行的一切活動均須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法例的規定。
  16. 租用團體簽收場地後,如因任何事故而停止使用場地,已繳款項將不獲退還。
  17. 如於租場當天懸掛8號或以上風球或黑色暴雨警告訊號(如租用團體為幼兒園/育嬰園,則懸掛3號或以上風球或發出紅色暴雨警告訊號亦適用),租用團體可取消使用當天已租用的場地,並可選擇更改租用日期或要求退款。更改租用日期於3個月內有效。
  18. 租用團體不得將場地分租或轉租予其他團體/人士。
  19. 租用團體所發出的音量,不可對他人造成滋擾。如有違反,本會有權隨時終止場地的使用。
  20. 場地租用申請在得到本會批核後,租用團體方可使用本會的地址作宣傳用途,宣傳品須先交本會審閱,而宣傳品上顯示本會名稱或地址的字體亦不能大於租用團體或主辦機構名稱的字體,待本會批核後,租用團體才可發放。租用團體在公開發佈、宣傳、推廣或刊登廣告推廣其活動時,不得直接或間接使用基督教家庭服務中心的名義,或令人相信該等活動與基督教家庭服務中心有任何的關係或聯繫。如有違反,本會有權隨時終止租用場地及不會退回已繳付之款項。
  21. 如本會設施發生臨場故障,致令租用團體不能進行部份活動,租用團體可獲退回相關器材的額外租金;如令整個活動不能進行,租用團體則可選擇另訂租用日期及時間或要求退款。
  22. 如租用團體所舉辦之活動須攜帶動物作表演用途,須事前向本會申請及經批准後方可進行有關活動。
  23. 未經本會許可,租用團體不得使用租用場地以外的空間,如走廊、樓梯、廣場、大堂。
  24. 本會保留關閉租用場地之權利。本會如未能如期提供租用之場地,租用團體可選擇更改租用日期或要求退款,更改租用日期於6個月內有效。
  25. 本會對所有場地租用申請,均保留最終決定權。本會亦毋須就拒絕租出場地作出解釋。
  26. 所有因租用團體改變租用場地/大樓公眾地方原有場地設計而引致之一切法律/賠償責任,一概由有關之租用團體負責。
  27. 如有設施遭到損壞,租用團體必須即時向管理人員報告。
  28. 嚴禁攜帶違禁品、危險物品或不雅物品進入本中心範圍。
  29. 在使用場地設施時,租用團體必須自行負責應邀参加者或以其他身份出席者之人身安全。
  30. 租用團體及其活動參加者必須自行保管其個人及團體之財物,倘有任何遺失及損壞,本會恕不負責。
  31. 本會不會承擔任何人士因參與舉辦之活動而引致之傷亡/損失所引起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責任或賠償。
  32. 如租用團體人或獲其授權的任何人士在使用租場設施時,因租用團體本身或獲其授權人士的疏忽而引起或引致任何人士死亡、受傷、蒙受損失或損害,以致有關人士向本會提出訴訟、申索及要求,租用團體須向本會作出彌償,並須一直為有關彌償負上全責。
  33. 基督教家庭服務中心已就在本會禮堂/ 201-205室 / 愛心廣場表演有版權的音樂作品、播放或放映錄音製品、音樂錄像和卡拉OK錄像製品,與香港作曲家及作詞家協會有限公司、香港音像版權有限公司和香港音像聯盟有限公司簽訂特許協議。申請人如在本會禮堂/ 201-205室 / 愛心廣場表演、播放及/或放映的版權作品由該三家版權特許機構管理,而其表演、播放及/或放映該等作品並非相關特許協議所豁除,申請人無須另行向上述機構申請特許。有關的豁除事項節錄如下:

    香港作曲家及作詞家協會 - 除外條款
    1. 使演出作品以任何形式包括錄音製品/音樂錄像或電話鈴聲透過數位傳送及/或出售(經互聯網/流動通訊或其他途徑)。
    2. 使演出作品能在持牌場所地域之外(包括互聯網上)聽見/看見的權利。
    3. 有關任何涉及聲音或影像紀錄之版權。
    4. 複製任何本協會之曲目。
    5. 改寫歌詞或改編本協會曲目之權利。

    如有任何查詢,請致電2846 3268與香港作曲家及作詞家協會聯絡。

    香港音像版權有限公司 - 不包括的權利
    1. 此牌照並不授權持牌人去作任何可能侵犯錄音製品、音樂錄像及/或卡拉OK錄像之任何版權之行為。
    2. 此牌照並不能擴展為授權錄音製品、音樂錄像及/或卡拉OK錄像之複製、混音、複錄或輯錄。
    3. 此牌照並不准許持牌人使用未經授權之錄音製品、音樂錄像及/或卡拉OK錄像。
    4. 此牌照不包括非本公司管理之錄音製品、音樂錄像及/或卡拉OK錄像。 

    如有查詢,請致電:2861 4318與香港音像版權有限公司聯絡。

    香港音像聯盟有限公司 - 權利保留
    1. 香港音像聯盟有限公司及/或其會員在此申明保留所有未經明確許可予持牌人的有關其擁有或控制的作品及權利。
    2. 本條文所載任何條款,均不得解釋為授權持牌人進行以下行為:
    a) 將作品包括在廣播內、或以複製、製作複製品、重新混音、複錄、輯錄或以其他方式處理作品,或作任何其他可能構成侵犯作品版權的行為;或b) 公開播放任何未經授權複製的作品。
    3. 持牌人明確承諾並保證將不會進行上述第2段所列的行為。
    4. 香港音像聯盟有限公司及其會員在此申明保留所有追討未經授權或侵犯其知識產權行為的權利及補救。

    如有查詢,請致電:2520 7000與香港音像聯盟有限公司聯絡。

     
  34. 本會台階共有三座,每座最多可供9人站立或承戴重量不能超過630kg。租用團體須注意:台階只能由本會音響控制員負責安裝及拆除,而台階亦只能於用場前安裝直至完場時才可拆除,活動期間亦不能自行移離原本位置。另使用者只能在台階上站立或端坐,嚴禁在台階上玩耍及蹦跳,或進行一些危險動作。違規者,所引至之後果一概由有關之租場團體負責。

  35. 租用團體及其活動相關人士需在租場活動完結前或準時離開活動場地。如未能適時離開,租用團體需申請及支付相關費用。根據本會場地守則,逾時15分鐘或以上,當1小時計算。當租用團體逾時簽還場地需即時填寫及簽署《逾時續租場地及設施申請表》。本會於完場後下一個工作天會發出收費通知書收取逾時費用,收到收費通知書後應立即邀費。有關收費會根據租用團體屬於註冊慈善團體或其他團體計算收費。
     

生效日期:2023年7月1日